涉虚假宣传,三星被50名中国消费者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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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7-03 08:4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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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N7102型号手机无法实现其广告中所宣称的“在世界范围内无障碍使用”,被50余名消费者以虚假宣传为由告上了法院。记者今天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此案被一审法院受理后,被告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被法院驳回后,又就管辖问题向三中院提起了上诉。

据了解,日前,有50余名消费者起诉称,三星N7102型号手机的广告材料中宣称,该型号手机支持双卡双待,并支持频段为WCDMA:850MHZ、900MHZ、1900MHZ、2100MHZ;GSM:850MHZ、900MHZ、1800MHZ、1900MHZ,并号称在世界范围内无障碍使用。但消费者在使用该型号手机的过程中发现,该产品WCDMA小卡槽不支持850MHZ、1900MHZ频段,GSM大卡槽亦不支持850MHZ、1900MHZ,无法实现北美、香港等地的国际漫游,致使消费者购买手机的目的无法实现,给购买者造成诸多不便和一定经济损失,三星N7102型号手机宣传已构成虚假宣传。且三星公司在事发后未向公众进行任何告知,也未履行缺陷产品召回义务,消费者多次向三星公司及手机运营商反映上述问题,要求依法解决,均遭拒绝。为此,消费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星公司退还消费者手机购机款并支付一倍赔偿款。

一审法院受理该案后,三星公司提出管辖异议,其认为公司目前没有收到任何证据材料证明三星公司实施了原告所诉称的行为,谈不上侵权。且三星公司不是涉案产品的生产单位,也不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产品,不应当成为被告。此外,即便假定存在消费者诉称的侵权行为,那该行为也是在涉案手机的生产、销售过程中发生的,涉案手机的生产地在广东省惠州市。故三星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惠州市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三星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裁定驳回三星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随后,三星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与其一审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的理由相同。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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