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众出租致信交通部:望严查滴滴Uber等网约车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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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6-23 11: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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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2日消息,上海大众出租汽车公司近日致信交通运输部,提出对网约车管理办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大众出租认为,目前在网约车市场存在严重的不公平竞争状况,以滴滴、优步为代表的互联网约车平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客运车辆需要取得车辆营运证的相关规定,允许包括私家车在内的大量不具备运营资质的车辆接入平台,从事实质上的出租车客运服务。

上海大众出租致信交通部:望严查滴滴Uber等网约车平台

在价格方面,这些平台大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即“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持续采用高额补贴用户和司机的方式进行市场份额争夺。

大众出租强调,相比之下,传统出租车企业无论在缴纳税金、社会保险费用、从业人员门槛,还是车辆维护和报废年限、保险费率、定价权等诸方面,都有着远远高出网约车平台的标准和更为沉重的负担,双方的竞争显然有失公平,并由此导致近年来出租车行业士气低迷,从业人员流失,服务水准大幅下降,行业生态急剧恶化。各地频繁爆发由出租车司机和非法营运的网约车司机矛盾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更是对社会稳定构成极大威胁。

在信中,大众出租呼吁网约车市场各方必须遵守同样的规则,从平台、车辆、人员资质,价格、税收、质量保障体系、政府监管等方面都接受同等标准的监管,并分别提出了具体的建议细则,如约租车平台企业必须取得运营资质,提供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必须购买营运车辆的保险、定期进行车辆检验,网约车的运价应体现与巡游出租车差异化经营、错位发展的精神,网约车平台要提供具备人工服务的电话热线、服务标准向公众告知等。

大众出租称,针对目前的网约专车乱象,希望即将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能够为出行市场打造公平竞争环境,引导其回归到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轨道上来。

大众出租给交通运输部的信原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部署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其中第三条第(二)款“审查方式”中明确: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目前,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简称网约车)市场,存在严重的不公平竞争状况。以滴滴、优步为代表的互联网约车平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中客运车辆需要取得车辆营运证的相关规定,允许包括私家车在内的大量不具备运营资质的车辆接入平台,从事实质上的出租车客运服务,不仅获取非法收益,更严重地威胁乘客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破坏出行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在价格方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即“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持续采用高额补贴用户和司机的方式进行市场份额争夺。

与此类网约车平台相比,传统出租车企业无论在缴纳税金、社会保险费用、从业人员门槛,还是车辆维护和报废年限、保险费率、定价权等诸方面,都有着远远高出前者的标准和更为沉重的负担,导致双方从一开始,就在一个显失公平的市场环境中开展竞争。

在这种情况下,近年来出租车行业司机劳动强度加大,收入不升反降,导致行业士气低迷,从业人员流失,服务水准大幅下降,行业生态急剧恶化。各地频繁爆发由出租车司机和非法营运的网约车司机矛盾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更是对社会稳定构成极大威胁。

以上海为例,出租车行业曾经是一张闪亮的“城市名片”,但在网约车平台的无序冲击下,从世博期间在所有窗口单位中名列前茅,到2016年一项关于“服务行业市民感受度”调查中,在15个行业中排名倒数第四,并陷入近3000辆出租车无人可开的尴尬境地,出租车司机挑客、拒载等现象回潮,行业的整体服务状况几乎回到了上世纪80年代的水准。

对此,作为传统出租汽车行业的代表,我们深感痛心,并多次提出重塑出行市场规范的希望。我们欢迎互联网+给传统行业带来的创新和挑战,也愿意在平等的条件下,与互联网约车平台展开良性竞争,相互促进,共同改善出行市场状况。但是,我们强烈呼吁市场各方必须遵守同样的规则,从平台、车辆、人员资质,价格、税收、质量保障体系、政府监管等方面都接受同等标准的监管。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方面:

1.平台方面,约租车平台企业必须取得运营资质,采集的大数据须和政府主管部门实时对接,平台承担司机的培训政审和运营车辆资质的审核义务,承诺不接入非营运车辆,对司机的违法行为要承担连带责任,服务器必须设在境内,接受政府监管;

2.车辆方面,提供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必须符合政府主管部门关于网约车的相关标准,购买营运车辆的保险,定期进行车辆检验,在车内安装网约车电子标签、行车记录仪及必要的标识;(建议明确报废年限,比出租车适当延长,但与私家车无年限应严格区别。)

3.人员方面,必须符合法定的网约车驾驶员基本要求,应在车内醒目位置放置带有本人照片的营运证照。网约车驾驶员的个人基本信息和车辆商业险证明,应在平台的官网备案并可供查询。

4.价格和税收方面,网约车的运价应体现与巡游出租车差异化经营、错位发展的精神,不得与巡游出租汽车低价竞争,由政府规定网约车服务价格区间,及突发情况或高峰时段价格可浮动空间,价格的调整必须经过听证程序,统一安装计价器,支持主流支付方式,须可使用银联卡、各地的交通卡、市民卡,车上配备税务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发票打印机,在车内指定位置张贴收费标准,不允许进行低于成本价的不公平竞争;纳入平台的运营车辆须依法纳税(以上海为例,单车年缴税约4150元)。

5.质量保障系统方面,平台要提供具备人工服务的电话热线,服务标准向公众告知,对质量进行有效监督并定期公布,规定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不允许平台为违法受罚司机埋单等;

6.政府监管方面,地方政府的相关法规应由地方人大讨论通过、由立法部门制定网约车管理细则,定期公布监管信息,严格处罚非法营运行为。网约车平台信息必须向政府及公众公开,可随时查询。各地政府应根据市场需求控制网约车牌照总量等。

7.贯彻公平竞争意见,在规范网约车管理的同时,也要重视对出租汽车管理的现有法规或地方条例的审查,对明显存在的地方性限制政策、歧视性的人员准入政策、不合理的收费规定等,予以审查、调整和清理。

2015年10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公布《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对于网约车管理,制定了一系列规范,如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相应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拟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并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按规定经考核获得类别为预约出租汽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等。

我们也注意到,在2016年两会期间,杨传堂部长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明确表示:网约车通过互联网的平台接入相应的车辆和驾驶员,对外提供的是运输服务,它的性质属于城市出租汽车的范畴;同时,没有取得有关营运资质而从事经营性运输服务的车辆就是“黑车”。

近年来,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国家和我国的台湾、香港地区,都对网约车管理进行了立法,对平台、车辆、从业人员、保险等进行规范和监管。近期,太原、杭州、苏州、大连、嘉兴等地就网约车管理制定了地方政策。事实证明,严格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政策对当地的出行市场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网约车违规运营现象得到极大遏制。

两个《征求意见稿》出台至今已经8个多月,网约车市场的灰色状况亟需得到厘清规范。因此,我们吁请交通运输部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的精神,对即将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并尽快正式发布,为出行市场打造公平竞争环境,引导其回归到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轨道上来。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众出租汽车分公司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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