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银行卡不离身,10万银行存款却不翼而飞…
手机、银行卡都不曾离身,卡里的钱却被转走;骗子用改装后的POS机盗走客户信息,复制客户的银行卡信息后再盗刷客户的钱;网上炒股“专家”说得神乎其神,股民交了咨询费才知受骗……随着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我省多家法院通报有关金融消费类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用典型案例提醒消费者对各种消费欺骗行为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
10万存款不翼而飞,银行被判担全责
卡不离身,却在半夜被跨省盗刷10万元,持卡人林先生经与开卡银行多次协商未果后,将银行告上法庭。鲁山县法院判决被告银行对林先生的损失全额赔付。
林先生的借记卡是2011年申办的,使用期间未曾丢失,也未出现异常情况。2015年10月的一天,林先生突然连续收到银行转款短信,总计10万元。经查询得知,款项是由江西省南昌市一银行柜员机转出。林先生急忙办理了挂失手续,并向当地警方报案,随后又至开卡银行所在地公安局报案。经公安侦查,目前取款人未查获。林先生遂将开卡银行告上法庭。
被告银行称,涉案借记卡的交易记录都是凭密码进行,林先生自己没保管好密码,应该自行承担后果。经公安机关侦查,并未发现林先生有与人相勾结或恶意制造盗刷事实。
法官认为,林先生在被告银行处开设账户,双方成立储蓄合同关系,银行应当保障储户银行卡内资金安全。根据相关规定,使用涉案的储蓄卡取款必须要求卡加密码方式。因此,被告银行应当负有安全保障和谨慎审查银行卡所载账户信息和银行卡本身真伪的义务。被告不但不能证明林先生存在密码泄露的过错,也未能证明涉讼交易是林先生自己或其授权他人持真实的银行卡所为。而林先生在得知不法侵害发生后,及时与银行进行核对,并进行报案,已经尽到了基本的谨慎义务和通知义务。法院认为被告银行存在过错,应当对林先生的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金融诈骗案例提醒你,擦亮眼睛不上当
信用卡在日常生活中的广泛使用的确方便了我们的出行消费,可随之而来的信用卡盗用事件也层出不穷。2014年10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某等人通过改装后的POS机,窃取使用信用卡消费的客户的信用卡信息,复制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经新乡红旗区法院审理,被告人张某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4万元。
随着股市的火爆,一些不法分子抓住股民急于获利的心理,用各种手段窃取股民相关信息,再以提供内部消息、推荐股票的名义行骗,使得不少新近入市的股民“中招”。股民张先生接到所谓知名私募基金公司电话,对方称拥有大量的内幕信息。张先生上网浏览了该公司网站,看到上面确实公布了大量股票研究报告和行情分析,觉得该公司非常专业,便缴纳了3600元服务费。事后才知道,该公司只是个皮包公司。
近日郑州金水法院审结十多起类似案例,上百名骗子先后被判刑。
法官介绍,骗子通常在网络上采取“撒网钓鱼”的方法,通过群发帖子及选择性荐股树立起网络荐股专家的形象,当有人信以为真时,就会被要求缴纳会员费、信息费、服务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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